经过多次与微信支付(财付通)沟通,讲一下我个人了解的(仅作参考),同一主体下微信支付服务商与商户身份是否能同时存在的见解。
1、成为(微信支付收单外包机构)服务商后,身份是不可逆的。也就是说你不能注销服务商(收单机构)的身份,因为这个会备案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那边。
2、如果你目前是特约商户或者是普通商户,当你同一主体成为(收单机构)服务商后。会在一个期限内(时间未知,微信支付人工核查,无参考依据)微信支付官方会以站内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你三个或者两个选项(1、保留服务商身份。2、保留普通商户身份)在被判定为非自营业务时,此选项生效,只能二选一。如果被判定为自营业务,则会有第三个选项(3、同时保留服务商与普通商户的身份)。
3、客服反馈是根据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》银发〔2015〕199号。作为参考依据来管理服务商(收单机构)的内部规则。所以。需要的可以去了解一下【 https://www.pbc.gov.cn/tiaofasi/144941/3581332/3588188/index.html 】,我看了一下,感觉也没看懂,不知道是不是文件是否有更新。
4、多次沟通下来,微信支付官方是不建议同一主体同时存在两种身份。因为自营业务的判定是根据他们内部系统规则生效的,问是什么规则也没有给我讲的太清楚。
5、后面经过多轮沟通下来,他们专员回电了解我们业务逻辑后。提供的建议是,如果我们是需要服务商分账能力,但是也需要商户收款能力的情况下,建议我们注册服务商身份的时候选择开发服务商。
个人疑惑:为什么服务商不使用我们 技术提供方的身份,而去使用客户的主体成为服务商。我们才是技术服务提供方,不使用我们主体提供服务是否在业务逻辑不太通。
最后:希望懂行的大佬或者官方能够跟帖指点一下
重点!重点!重点!
不懂的直接电话招呼:95017-2(微信支付)
【产品名称】:多门店系统
【产品版本】:v4.0.0
【部署方式】:linux宝塔面板
【部署环境】:线上环境
【php版本】:8.0
【Mysql版本】:5.7
【使用终端】:后台

